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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15 16:51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注销公积金帐户),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至职工申请提取日止)以上,并且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欠缴、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以下简称“销户”)的,必须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购住房但原住房面积未达到60平方米的职工,再次**自住住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购房或偿还购房贷款,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只能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符合**自住住房条件的可以在合同**期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和房款总额。
  第十条 职工**二手房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需在完成交易手续后30天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偿还贷款提取条件的在贷款期限内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且每次提取金额不能大于当年偿还的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外,提前偿贷需提供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提前还贷协议)。
  第十二条 职工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条件的,不得提取现金(二手房除外),只能**转账。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但销户除外。

第三章 提取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自住住房的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的公积金提取证明;
  (二)购房合同(合同应为未超过**期内的有效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购房款**(原件和复印件),**二手房的职工需提供双方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以及交易双方的税费**(原件和复印件)。
  (三)单位(仅限二重厂、电机厂)或市房委办出具的无房证明。原购住房低于60平方米标准的职工,再次**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原住房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原件和复印件)、需由他人代领的应由代领人出具单位行政介绍信和代领人***(原件和复印件)。
  (五)夫妻双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建造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私房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的公积金提取证明。
  (二)贷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单(或还款计划表)并加盖业务公章。
  (三)单位(仅限二重厂、电机厂)或市房委办出具的无房证明;原购住房低于60平方米标准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应提供原住房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原件和复印件)、需由他人代领的应由代领人出具单位行政介绍信和代领人***(原件和复印件)。
  (五)夫妻双方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的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的公积金提取证明。
  (二)离休证、退休证(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本人***(原件和复印件)、需由他人代领的应由代领人出具单位行政介绍信和代领人***(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七条 因破产、辞职等原因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的公积金提取证明。
  (二)法院的破产裁定书。
  (三)职工的辞职申请,和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应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本人***(原件和复印件)、需由他人代领的应由代领人出具单位行政介绍信和代领人***(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八条 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的公积金提取证明。
  (二)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证明。
  (三)职工本人***(原件和复印件)、需由他人代领的应由代领人出具单位行政介绍信和代领人***(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九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的公积金提取证明。
  (二)职工死亡证明。
  (三)与死者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材料(法院裁定书或财产继承权公证书)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因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由他人代领的应由代领人出具单位行政介绍信和代领人***(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